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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湘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38万吨/年电解铝渣废弃物等综合利用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5-04-16 08:45:36 来源: 新疆生态环境厅

  新疆湘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新疆湘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38万吨/年电解铝渣废弃物等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湘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38万吨/年电解铝渣废弃物等综合利用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产业园阜东二区。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拟分两期建设年处理总规模38万吨的电解铝渣等废弃物处理线,其中,一期建设1条年处理15万吨电解铝渣废弃物(大修渣11万吨、炭渣4万吨)生产5000吨电池级碳酸锂生产线(副产硫酸钠、脱硫氟石膏、炭粉等),二期建设1条年处理15万吨电解铝渣废弃物生产5000吨电池级碳酸锂生产线和1条年处理8万吨铝灰渣生产煅烧氧化铝生产线(副产硫酸钠、脱硫氟石膏、炭粉、碎铝金属、无水氯化钙等)。具体建设5个生产车间、2个原料车间,配套建设储运、办公、供配电、空压站等工程,专门设计建设废气、废水、固废、噪声等治理及环境风险防范等环保工程。项目总投资36800万元,其中环保总投资2777万元,约占总投资的7.55%。

  二、根据新疆立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湘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38万吨/年电解铝渣废弃物等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5〕28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报告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5〕15号),本项目符合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废弃资源回收利用综合处置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阜康产业园规划,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期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各类工艺废气污染物的性质分别采取适用处理方式,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和《报告书》提出的要求以及达标排放的需求,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大修渣和炭渣拆卸料、上料、粉碎等工序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氟化物,各产尘点废气经集气系统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一期、二期各设置1根)排放。经处理后颗粒物、氟化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表4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配酸工序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硫酸雾、颗粒物、氟化氢,硫酸化焙烧工序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酸雾、氟化氢、重金属等,焙烧砂输送环节污染物为颗粒物。配酸、硫酸化焙烧、焙烧砂输送等3个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系统收集,送入回转窑烟气治理系统(沉降+烟气冷却器+布袋除尘器+一级水洗涤+三级十八层石灰石粉浆液吸收+电除雾)处理后,通过30米高排气筒(一期、二期各设置1根)排放。经处理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酸雾、氟化氢、重金属等排放浓度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表4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重金属铬排放浓度应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排放限值要求。

  沉锂脱碳工序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硫酸雾,碳酸锂干燥包装环节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沉锂脱碳、碳酸锂干燥包装等2个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管道密闭收集,采用碱液洗涤吸收塔工艺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一期、二期各设置1根)排放。经处理后颗粒物、硫酸雾等排放浓度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表4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铝灰渣拆卸料、上料、粉碎等工序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各产尘点废气经集气系统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二期设置1根)排放。经处理后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表4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氧化铝煅烧环节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氢、二噁英、重金属等,煅烧氧化铝出料、冷却、包装等环节污染物为颗粒物。氧化铝煅烧、煅烧氧化铝出料、冷却、包装等环节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系统收集,送入煅烧回转窑烟气治理系统(沉降+烟气冷却器+布袋除尘器+一级水洗涤+二级十二层石灰石粉浆液吸收+电除雾)处理后,通过30米高排气筒(二期设置1根)排放。经处理后颗粒物、二氧化硫等在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排放限值要求的基础上,应主动落实地方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要求,加强对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污染物管控,进一步执行《报告书》提出的更严格的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达到《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大气发〔2019〕127号)文件要求的排放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30mg/m?、200mg/m?、300mg/m?);氯化氢、氟化物、二噁英、重金属排放浓度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排放限值要求,其中氯化氢、氟化物排放浓度应进一步执行《报告书》提出的更严格的排放限值要求,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表4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天然气蒸汽锅炉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经低氮燃烧—烟气再循环技术处理后,通过20m高的排气筒(一期、二期工程各设置1根)排放。经处理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中,氮氧化物在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基础上,应主动落实地方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要求,进一步执行《报告书》提出的更严格的排放限值要求,达到《关于开展昌吉州2022年度夏秋季大气污染防治“冬病夏治”有关工作的通知》(昌州环委办发〔2022〕18号)文件要求的排放限值(不高于50mg/m?)要求。

  加强无组织废气管控。加强密闭措施管理,通过合理设置集气罩提高集气效率,确保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硫酸雾、氟化物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表5排放限值要求,氨、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限值要求。

  项目应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下各项管控措施。后续国家、地方排放标准有变化的,项目应采取措施,确保满足最新排放标准要求。持续提升在装备水平、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排放管控、交通运输等多个方面的能力水平。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大修渣、炭渣综合利用生产线工艺废水主要包括回转窑烟气洗涤废水、浸出渣一段洗涤废水、浮选滤液、铝硅铁渣一段洗涤废水、钙镁渣一段洗涤废水、树脂再生洗涤废水、粗碳酸锂洗涤废水、软水制备系统排水、锅炉排水等;铝灰渣综合利用生产线废水主要包括软水制备系统排水、锅炉排水等。各工序生产废水回用于生产工艺,不外排。实验室废水和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送至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置。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防治措施。按照“源头防控、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强化生产车间、原料车间、事故水池、危废暂存间等重点区域的防渗措施,提高防渗等级,加大防渗层厚度,增强防渗措施可靠性。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制定地下水及土壤跟踪监测方案,定期规范开展地下水质和土壤环境监测,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杜绝污染事故。

  (五)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设备,采用减振、隔声、消音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优先综合利用,确实无法综合利用的应分类妥善处置。运营期使用的各种危废包装袋、废机油、实验室废液等危险废物在危废暂存间分类暂存后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综合处置。危废贮存场所及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运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同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粗耐火泥、铝硅铁渣、钙镁洗涤渣等需进行鉴别认定的,在鉴定结果出具前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单独管理。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加强日常生产运行管理,加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设备日常检修维护;加强危险品储罐、库房、场所等重点区域检查,设置安全监控、可燃气体报警、消防等设施,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加强事故应急池的维护,保持应急池常空状态;修订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对项目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对环境污染隐患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处理。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项目建成后,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变更)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经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自治区、地方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大气、水、固体废物等环境管理要求,并严格按证排污。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控制在核定范围内(颗粒物≤12.717t/a、二氧化硫≤6.183t/a、氮氧化物≤63.661t/a),不得超标或超总量排放。

  六、本项目建成后3—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的大气、水、土壤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七、本项目应按照绿色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进一步提高能源循环利用率,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研究制定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方案,定期开展企业碳排放核查和清洁生产审核,积极拓展降碳措施,建立能源及碳排放管理和监测计划,进一步降低碳排放量,确保符合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和《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协同管控污染物和碳排放,切实满足碳排放达峰目标要求。运行过程中落实地方政府碳排放管理相关要求,统筹项目新增碳排放量和本地区碳排放强度下降的约束性目标要求。

  八、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以及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九、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5年3月18日

(责任编辑:静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