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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聚焦钢铁、水泥、电解铝等产品开展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

2024-09-14 14:40:27 来源: 市场监管总局

  国市监认证发〔2024〕85号

  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

  关于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质量认证“传递信任、服务发展”的基础保障作用,推动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统筹运用质量认证服务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市监认证发〔2023〕89号),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拟在有条件的地区和成熟行业,联合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通过开展试点,引导政府、行业、企业等各层级力量广泛参与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工作,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以实践为基础推动建立统一的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制度,形成效益突出、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为积极推进质量认证赋能强企强链,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良好实践。

  二、试点对象和条件

  (一)试点对象

  优先聚焦市场需求迫切、外贸压力严峻、减排贡献突出、数据收集完整、产业链供应链带动明显的锂电池、光伏产品、钢铁、纺织品、电子电器、轮胎、水泥、电解铝、尿素、磷铵、木制品等产品。

  (二)试点条件

  1. 试点产品所在区域的产业规模或销量处于国内行业领先地位,产业链完整度好,区域内或省内能够覆盖全产业链的85%以上,原材料、运输、生产加工、分销、回收处置等配套企业合计70家以上,形成国内领先的产业链优势,具备较好的产品碳足迹数据基础,能够提供较为完整、准确、可靠且覆盖全产业链的产品碳足迹背景数据。

  2. 试点产品所在区域具备较好的质量认证基础与降碳潜能,重视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创新动力强,能够推动建立统筹协调的试点工作管理机制,具备较强的政策支持力度与财政资金保障。

  3. 参与试点的相关单位具备较好的质量认证基础,熟悉质量认证工作并有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认证管理。熟悉产品碳足迹量化的相关标准与要求,已开展或拟开展产品碳足迹量化的数据收集工作。

  三、试点任务

  试点申报及实施工作由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开展,试点期限3年。主要任务包括:

  (一)建立工作体系。建立健全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机制,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工作举措、责任单位、进度安排等内容,确保试点工作有序进行。

  (二)提高数据质量。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数据收集方式与质量控制措施,强化碳计量在产品碳足迹量化中的应用,提高数据的可靠性与即时性,指导企业提升产品碳足迹数据计量、监测与核算能力。

  (三)保障数据安全。落实数据安全法规制度,提升产品碳足迹数据安全水平,强化重点外贸行业产品碳足迹数据对外流通管理,保障数据交换环境健全可靠。

  (四)提升管理水平。提升试点企业产品碳足迹管理能力,推动企业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查找生产和流通中的薄弱环节,强化节能降碳管理,带动上下游企业加强碳足迹管理,推动供应链整体绿色低碳转型。

  (五)强化质量管控。加强对认证活动和获证企业的跟踪指导,确保认证的有效性与公信力,严厉打击虚标产品碳足迹标识行为,有关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六)创新政策机制。推行与试点主体产业相适宜的政策措施,推动将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结果作为绿色金融的重要采信依据,推动产品碳足迹认证标识国际互认,将推进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融入绿色营商环境、碳达峰碳中和、美丽中国建设等工作中。

  (七)健全效果评估。结合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情况,探索科学的实施成效评价方法,围绕质量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多维度开展试点实施效果综合评估,提炼总结试点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为后续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八)丰富应用场景。加大碳足迹较低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有序推进产品碳足迹标识在消费品领域推广应用,广泛利用各种媒介加强对产品碳足迹标识的宣传,引导企业主动展示产品碳标识,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碳足迹较低产品。

  四、工作安排

  (一)试点申报。有意愿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试点条件确定试点产品,并组织填报《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申报书》及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于2024年9月30日前将纸质盖章的申报材料报送市场监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同时将扫描件发送至电子邮箱gyprzc@samr.gov.cn。各省份申报试点产品不超过2个。

  (二)结果公布。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申报材料的技术评估,择优确定并公布试点产品名单。

  (三)开展试点。试点工作选取市场监管总局遴选的认证机构作为认证实施主体,依据统一的认证实施规则开展试点认证,获证产品加贴统一认证标识。试点产品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完善工作机制和支持政策,推动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及时总结、报送试点工作的有效做法、先进模式和典型案例。

  (四)验收推广。试点期满后,试点产品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向市场监管总局报送试点总结报告。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评估,对成效突出的予以激励支持,总结提炼成功经验与典型案例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五、保障措施

  (一)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协同和数据共享,根据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和因子数据库建设情况,按照“成熟一个、设立一个”的原则,共同确定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目录清单。

  (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试点所使用的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实施规则,明确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的适用范围、认证依据、认证流程、标识样式、管理要求等,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三)试点产品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结合区域产业特色和实际情况,认真组织申报工作,严格做好申报材料审核,精心筛选和组织具有基础和特色的申报方案,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四)试点产品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强化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参与试点的相关单位加强协作配合,边试点、边建设、边总结、边推广,做好社会宣传引导,扩大认证试点认知度,为社会各方提供高效服务。

  联系方式:

  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 010-82260866

  生态环境部气候司 010-65645624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010-68505155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司 010-68205361

  附件: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申报书

  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4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四部门)联合印发《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质量认证服务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任务和应对国际形势变化的有力举措,也是产业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和提升质量认证服务效能的内在需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等多份重要文件都明确提出要构建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当前,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将产品碳足迹纳入可持续供应链管理要求,一些国家和地区正逐步建立起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评价和认证制度。建立统一的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制度是下一阶段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

  此次《通知》的出台,一方面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务实之举。充分发挥质量认证“传递信任、服务发展”的重要作用,引导政府、行业、企业等各层级力量广泛参与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工作,服务“双碳”目标稳步实现。另一方面也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迫切需要。通过试点工作,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形成效益突出、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贡献认证力量。

  二、试点产品有哪些?

  按照“统筹谋划、急用先行”原则,优先聚焦市场需求迫切、外贸压力严峻、减排贡献突出、数据收集完整、产业链供应链带动明显的产品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试点对象包括:锂电池、光伏产品、钢铁、纺织品、电子电器、轮胎、水泥、电解铝、尿素、磷铵、木制品。

  三、参与试点有哪些条件?

  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通知》中提出下列试点条件:

  一是试点产品所在区域的产业规模或销量应处于国内行业领先地位,有较好的产业链完整度,区域内或省内能够覆盖全产业链的85%以上。同时,为确保相关数据的可获得性,要求试点产品所在区域的原材料、运输、生产加工、分销、回收处置等配套企业合计70家以上。另外,试点产品所在区域还应具备较好的产品碳足迹数据基础,能够为试点工作提供较为完整、准确、可靠且覆盖全产业链的产品碳足迹背景数据。

  二是试点产品所在区域应具备较好的质量认证基础与降碳潜能。参与试点的各相关方重视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动力,能够推动建立统筹协调的试点工作管理机制,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与财政资金保障。

  三是参与试点的各相关单位应具备较好的质量认证基础。既要熟悉质量认证工作,设有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认证管理,又要熟悉产品碳足迹量化的相关标准与要求,具有一定的产品碳足迹量化数据收集的工作基础。

  四、试点任务有哪些?

  试点工作由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开展,试点期限3年,具体包括8项任务。

  一是建立工作体系。建立健全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机制,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工作举措、责任单位、进度安排等内容,确保试点工作有序进行。

  二是提高数据质量。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数据收集方式与质量控制措施,强化碳计量在产品碳足迹量化中的应用,提高数据的可靠性与即时性,指导企业提升产品碳足迹数据计量、监测与核算能力。

  三是保障数据安全。落实数据安全法规制度,提升产品碳足迹数据安全水平,强化重点外贸行业产品碳足迹数据对外流通管理,保障数据交换环境健全可靠。

  四是提升管理水平。提升试点企业产品碳足迹管理能力,推动企业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查找生产和流通中的薄弱环节,强化节能降碳管理,带动上下游企业加强碳足迹管理,推动供应链整体绿色低碳转型。

  五是强化质量管控。加强对认证活动和获证企业的跟踪指导,确保认证的有效性与公信力,严厉打击虚标产品碳足迹标识行为,有关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六是创新政策机制。推行与试点主体产业相适宜的政策措施,推动将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结果作为绿色金融的重要采信依据,推动产品碳足迹认证标识国际互认,将推进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融入绿色营商环境、碳达峰碳中和、美丽中国建设等工作中。

  七是健全效果评估。结合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情况,探索科学的实施成效评价方法,围绕质量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多维度开展试点实施效果综合评估,提炼总结试点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为后续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八是丰富应用场景。加大碳足迹较低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有序推进产品碳足迹标识在消费品领域推广应用,广泛利用各种媒介加强对产品碳足迹标识的宣传,引导企业主动展示产品碳标识,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碳足迹较低产品。

  五、试点工作如何组织实施?

  申报阶段。有意愿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试点条件确定试点产品,并组织填报《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申报书》及试点工作方案,于2024年9月30日前报送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申报材料的技术评估,择优确定并公布试点产品名单。

  实施阶段。试点工作选取市场监管总局遴选的认证机构作为认证实施主体,依据统一的认证实施规则开展试点认证,获证产品加贴统一认证标识。试点产品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完善工作机制和支持政策,推动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及时总结、报送试点工作的有效做法、先进模式和典型案例。

  验收阶段。试点期满后,试点产品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向市场监管总局报送试点总结报告。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评估,对成效突出的予以激励支持,总结提炼成功经验与典型案例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六、如何推动试点工作落实?

  为保障试点工作成效,四部门将加强协作,构建完善政府指导、行业自律、社会参与、共治共享的产品碳足迹认证工作格局。一是加强四部门工作协同和数据共享,根据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和因子数据库建设情况,按照“成熟一个、设立一个”的原则,共同确定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目录清单。二是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试点所使用的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实施规则,明确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的适用范围、认证依据、认证流程、标识样式、管理要求等。三是试点产品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加强统筹协调,结合区域产业特色和实际情况,认真组织申报工作,严格做好申报材料审核,精心筛选申报方案,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环境。四是试点产品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强化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参与试点的相关单位加强协作配合,边试点、边建设、边总结、边推广,做好社会宣传引导,扩大认证试点认知度,为社会各方提供高效服务。

(责任编辑:静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