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非煤矿山行业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
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
2024年2月20日,省政府专题会议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全省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要求我们认真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切实履行好部门监管责任。现就实施非煤矿山行业管理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勇于担当,积极履行非煤矿山行业管理职责
近年来,我省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工作分散在相关多个部门,存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等情况。据统计,我省现有非煤矿山近2000座,其中大型矿山占比3%,中型矿山占比10%,小型矿山占比高达87%。近2000座非煤矿山中,砂石土类矿山约占60%,近90%为小型矿山,全部为露天开采。非煤矿山“多、小、散、乱”的状况仍然存在,历史欠账较多,资源集约利用率低,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等问题亟待解决,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不等不靠、主动作为、迅速行动,提高政治站位,站在服务全省大局、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立场上,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和省政府专题会议要求,切实把非煤矿山行业管理作为主责主业来抓。在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职责进一步理顺和明确之前,主动上前一步,积极履职担当,抓紧学习掌握非煤矿山行业管理规定、制度、标准等,准确把握全省非煤矿山行业基本情况和基本规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抓好非煤矿山行业管理。
二、抓紧开展调查摸底,尽快了解掌握行业现状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所属县(市、区)局,迅速编制非煤矿山台账,标注企业名称、采矿权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床规模(批准保有储量)、生产能力、生产状况(基建/生产/整改停产/整合停产/停产)、安全许可、发证单位、有效期等情况,并上图入库,上报省厅备案。
同时,要将建立的基础台账、掌握和发现的非煤矿山违法线索与应急、矿监等部门交流共享,为联动监管提供支持。
三、严格非煤矿山源头管控,促进开发格局持续优化
(一)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科学合理设置矿山。矿产资源勘查应达到规定程度,相邻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应满足相关安全规定,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
采矿许可证证载规模是拟建设规模,矿山设计单位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基础上,充分考虑资源高效利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在矿山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中科学论证并确定实际生产建设规模,矿山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
(二)新设矿业权实行“双控”标准,即矿床规模和生产规模都要达到中型及以上。对于矿区资源已经枯竭、开采收益不足支付生态成本的,原则上不再设置矿业权。依据县(市、区)党委、政府乡村振兴等安排部署,为解决偏远山区居民住房改善要求,需要设置小型河砂、砖瓦粘土采矿权的,可由县局发放两年期短期许可证。
四、认真实施“四个一批”,大力推动非煤矿山转型升级
(一)加快处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越界开采、以采代建、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且拒不整改的,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且拒不整改仍然生产建设的,或者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采取果断措施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长期停工停产、资源枯竭的矿山,积极引导退出。
(二)加快非煤矿山整治整合重组。非煤矿山整治整合工作应按照“先整治、后整合”的思路推进,加快形成“大集团示范引领、大中型矿山为主体”的新格局,要提升主矿种及共伴生矿种的资源利用效率,提高安全生产控制水平,持续推动标准化矿山建设,引导非煤矿山产业实现全面转型升级和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鼓励大型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中小型非煤矿山企业。推动同一个矿体分属2个以上不同开采主体的非煤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不满足相关安全规定的非煤矿山、以山脊划界的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等企业要加快整合重组,统一开采规划、生产系统和安全管理。
忻州市要加快推进铁矿资源整治整合工作,吕梁市、运城市要按照试点工作要求,于2024年上半年形成专项整治整合方案并上报省政府,其余各市也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上报非煤资源整治整合方案。
(三)积极推动矿山升级改造。要因地制宜积极推动中小型矿山机械化升级改造和大型矿山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加快灾害严重、开采地质条件复杂等矿山智能化建设,打造一批自动化、智能化标杆矿山。督促地下矿山建立人员定位、安全监测监控、通信联络、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等系统。新建、改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原则上采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应严格论证。中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不得有4个以上生产水平同时采矿。
(四)努力完成年度任务。各地要统筹推进“关闭取缔一批、引导退出一批、整合重组一批、升级改造一批”,确保完成省政府制定的“2024年底前,全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数量较2022年下降20%以上,大中型矿山占比较2022年提高15%以上”任务。
五、主动强化部门协同,积极参与节后复工复产验收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煤矿山节后复工复产工作,按照行业管理职责,明确检查验收条件,做好工作衔接,防止断档断线,确保符合有关安全生产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为全国“两会”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为全年非煤矿山行业平稳运行开好局、起好步。
要协调有关部门,做到五个“不允许”,即对列入国务院督导组整改问题(含各级安委办移交问题)且未完成整改的不允许复工复产,对两轮非煤整合不到位的不允许复工复产,对安全设施设计与初步设计不配套的不允许复工复产,对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和专业设备(包含分管矿领导、具体主办科室、特殊岗位、特殊工种、必要的专业设备)配置不达标的不允许复工复产,对使用淘汰落后设备及工艺的不允许复工复产。
六、健全工作机制,发挥整体效应
(一)要强化上下配合。省厅正在积极推进非煤矿山行业管理职能、人员、机构三到位,编制相关工作方案。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同步推进相关工作。省、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整体推进优化增量资源配置、促进矿山转型升级、规范行业管理等有关工作。
(二)要强化部门协同。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发展改革部门对接,在新建、改扩建非煤矿山项目核准与备案中加强联动;与生态环境部门对接,加强非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与工信部门对接,掌握非煤矿山有关专项规划安排;与应急管理部门对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公安部门对接,了解非煤矿山民爆物品使用情况;与人社、工会部门对接,加强矿山企业人员配备、培训等工作。必要时,可联合上述部门开展专项检查、专题会商、专项培训,持续推动行业管理做实做好。
(三)要强化督导检查。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直插基层一线、深入矿山企业,开展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特别是针对国务院督导组发现的突出问题,对有关矿山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现场督导检查,确保不折不扣整改到位。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2月29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