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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的通知

2023-09-13 10:23:38 来源: 浙江自然资源厅

  省地质院,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级矿业权交易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完善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矿业权公开竞争出让统一在浙江省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中进行,进一步优化出让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出让公告不得违规设置竞买人限制条件,非油气探矿权应对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全面开放;采矿权应对营利法人全面开放。

  二、严控矿业权协议出让

  矿业权公开竞争出让为常态,协议出让为例外,矿业权协议出让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符合部文件矿业权协议出让要求,并且属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附《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所列矿种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在完成勘查工作后办理探转采手续。石灰岩、白云岩、饰面或条块石材用的花岗岩、辉绿岩、大理岩、板岩等未列入《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的矿种,由财政全额出资勘查,达到规定的勘查程度后,公开竞争出让采矿权。

  三、严格执行“净矿”出让

  矿业权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矿业权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省级出让的矿业权委托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前期准备、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出具交易委托、签订出让合同等相关工作。矿业权所在地要进一步健全“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净矿”出让工作机制。“净矿”出让要避让生态保护红线,以用地用林有保障、无干扰无阻碍无纠纷地顺利进场施工为标准。

  四、明确矿业权登记发证权限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炭、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等11种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登记发证。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部、省登记发证矿种以外的能源矿产、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的矿业权登记发证。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部、省登记发证矿种以外的非金属矿产的矿业权登记发证。省内跨行政区域的矿业权登记发证权限由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矿业权登记发证事项按职责由相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审查通过后自行配号盖章发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发证的,不得再行下放。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号监测工作。许可证有效期依据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确定,不得超过法规规定的上限。

  五、明确财政出资地质勘查要求

  各级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不再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或勘查合同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其中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统一由省地质院组织开展地质勘查工作。项目任务书或勘查合同应包括地质勘查项目名称、勘查矿种、勘查范围、勘查单位、工作期限、工作任务、绩效目标、绿色勘查及安全生产要求等内容。各级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要合理确定勘查范围和勘查期限,非战略性矿产,不得在生态红线范围内勘查,项目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财政出资勘查项目录入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地勘项目库,接受监督管理。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完成后,依法汇交地质资料,符合探明矿产地标准的,纳入国家出资勘查矿产地清单统一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维护地质勘查正常秩序,依法开展地质勘查活动,严厉打击违法勘查行为。

  六、推进新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管理

  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规划、政策制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资源储量估算、评价,矿产资源统计和发布中,应当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2020)和固体矿产、地热、矿泉水等国家颁布的标准规范及《浙江省普通建筑石料矿产地质勘查技术要求》、《浙江省矿区(矿山)三维地质建模技术要求》等技术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办理评审备案工作,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

  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登记发证机关应定期清理过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有效期届满前矿业权人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放弃延续登记的,经核实后纳入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向社会通告,并告知矿业权人,在自行废止通告发布3个月后,予以公告注销。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作为、履职不到位或违法违规配号发证责令纠正,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与《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一致。《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9月11日

(责任编辑: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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