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铝网 - 中国铝板带箔信息中心 - 搜铝 - 铝业论坛 - 更多>>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商务便利
银行结算
财务常识
贸易常识
合同样式
租赁常识
外汇结算常识
商务宝典
您的位置:商务便利 >> 外汇结算常识 >> 怎样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怎样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时间:2008-6-30 15:59:45 关键字: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铝网

  出口单位在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时,如报关单金额和收汇金额差额,须提供有关证明。

  ①补偿贸易项下以实物补偿的出口,出口单位必须提供经贸部门的批件,有关补偿贸易合同、有关进口报关单、发票、核销单寄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

  核销手续,外汇管理部门将逐笔登记裣出口额和补偿出口日期,补偿出口额满和补偿期满后,外汇管理部门将对新增出口按一般贸易逐笔核销收汇。

  ②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出口附加工合同和“登记手册”。对于一个合同分批出口并分批收取缴费者,凭原加工合同及所有 的核销单和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


信息来源:中铝网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免责声明 - 站点地图 - 友情连接 - 意见反馈 - 帮助中心
Copyright © 2004-2006 中铝网 版权所有
业务联系:0371-63388991 或 63388992 传真:0371-63925665
豫ICP备05018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