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铝网 - 中国铝板带箔信息中心 - 搜铝 - 铝业论坛 - 更多>>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新闻中心
国内要闻
国际要闻
中铝快讯
铝业科技
管理经验
业内常识
政策法规
本站动态
您的位置:新闻中心 >> 政策法规 >>《节约能源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节约能源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08-4-1 11:16:42 关键字:中华人民共和国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铝网

  据新华社北京3月31日电:自4月1日起,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民事诉讼法等一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式施行,将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重要影响。

  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自4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新的节约能源法有助于解决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与能源资源及环境之间日益尖锐的矛盾。

  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还规定,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本法所称节约能源,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信息来源:中铝网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免责声明 - 站点地图 - 友情连接 - 意见反馈 - 帮助中心
Copyright © 2004-2006 中铝网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 :0371-63388900/63388911 传真:0371-63388994 24小时值班电话:13838380202
豫ICP备05018788